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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我廳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省建設廳勘察設計處。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云南省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設計市場競爭,優(yōu)化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提高設計水平,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zhì)量、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8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建筑工程,凡屬下列范圍的工程項目,均應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一)按建設部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guī)定的特級、一級、二級以上的建筑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
(二)城市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及重要風景區(qū)內(nèi)的建筑項目;
(三)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qū);
(四)建筑裝飾工程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
(五)市政公用行業(yè)項目設計規(guī)模劃分屬中型以上的市政工程項目;
(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設計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七)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要求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
第三條 建筑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項目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一)按建設部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guī)定的特級、一級建筑工程16層(含16層)以上高層建筑、公共建筑以及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
(二)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 1000萬元)的城市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及重要風景區(qū)內(nèi)的建筑項目;
(三)建筑面積 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qū);
(四)建筑裝飾工程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
(五)市政公用行業(yè)工程設計分級標準中甲級、乙級市政工程項目達2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設計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七)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建筑工程,省級行政、企事業(yè)單位的建筑工程項目。
地(州)、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范圍由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本地情況具體制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建筑項目的設計,采用特定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fā)包。
第五條 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建筑項目的設計委托,其方式可由項目投資者自己決定,但鼓勵按本實施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建筑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建筑項目設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完善設計招標投標的有關規(guī)定;
(二)負責審查建筑項目設計招標文件、招標條件、評標辦法和進行備案;
(三)項責審核建筑項目設計評標委員會資格;
(四)負責審查建筑項目設計投標單位資格;
(五)監(jiān)督建筑項目設計開標、評標、定標活動;
(六)監(jiān)督招標承諾的履行;
(七)查處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
(八)調(diào)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第七條 應實行設計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建筑項目,各地規(guī)劃、設計審批部門不予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發(fā)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和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設計單位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十條 建筑項目的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設計單位或個人參加投標。具備相應資質(zhì)條件和要求的設計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蠗l件的設計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guī)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以上規(guī)定條件的,可委托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設計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十三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建筑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jīng)過審批機關批復的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具有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guī)劃控制條件、設計要點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和水文地質(zhì)、工程地質(zhì)初勘資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電、供熱、道路、通訊等基礎資料;
(四)有設計要求說明書和其它資料;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條件。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填寫招標投標備案表(附件一);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問簽訂后15日內(nèi),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填寫招標投標備案表。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nèi)進行審核,發(fā)現(xiàn)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對投標人的資質(zhì)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辦法等事項。
第十六條 設計招標代理機構或具有自行組織設計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及投標人,按下列工作程序進行設計招標:
(一)填寫設計招標備案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該招標項目進行審核;
(二)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三)發(fā)布招標信息(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四)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fā)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
(五)招標人組織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踏勘,并對招標文件書面答疑;
(六)投標人編制投標書;
(七)投標人按規(guī)定時問、地點送達投標書;
(八)招標人成立評標委員會,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九)招標人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十)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并按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合同備案和鑒證。
(十二)招標人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十日內(nèi)按標書要求對承諾的未中標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十三)招標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經(jīng)審核符合備案條件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上蓋章。 第十七條 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應包括:設計招標工程概況及已具備的條件。對參加投標設計單位的要求、擬采用的招標方式、招標工作機構及上作成員的基本情況。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進行設計招標。
第十八條 設計招標文件的主要內(nèi)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占地范圍、使用功能及要求、建設規(guī)模、投資估算、建筑面積、招標方式等;
(二)招標須知(包括對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三)經(jīng)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復印件;
(四)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guī)劃控制條件、設計要點和用地紅線圖;
(五)項目說明書:
l、工程內(nèi)容、設計范圍、設計周期、設計進度等要求;
2、工程經(jīng)濟、技術要求;
3、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zhì)、水文地質(zhì)、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4、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六)提交設計所依據(jù)的基礎資料的內(nèi)容、方式和期限;
(七)組織現(xiàn)場踏勘和招標文件答疑時問、地點;
(八)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地點、數(shù)量(一般不少于五套)及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擬簽定合同的主要條款要求;
(十)其它應說明的事項,包括對中標人提供的配合條件和對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十一)其它規(guī)定需提交的內(nèi)容。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將更改和澄清內(nèi)容報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 變更或者補充部分內(nèi)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一級或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或中型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一條 凡持有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工程設計資質(zhì)證書的設計單位均可參加其資質(zhì)證書副本規(guī)定業(yè)務范圍的建設工程設計投標。省外入滇參加設計投標的設計單位,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設計單位可以獨立投標,也可以聯(lián)合投標。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單位聯(lián)合投標的,應簽訂協(xié)作承包合同,明確哪一方為主,并由為主的一方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十三條 在領取招標文件時,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設計招標代理機構提供以下資料,以確定其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地址、單位所有制性質(zhì)和隸屬關系;
(二)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明文件或授權證明文件;
(三)單位成立時問、簡歷、技術力量、專業(yè)情況及主要技術裝備情況;
(四)近年來承擔的主要工程業(yè)績及勘察、設計質(zhì)量情況。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附件二)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非建筑工程的投標文件按其相應行業(yè)規(guī)定要求的深度進行編制;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投標文件必須由投標單位自行編制,不得私拉其他單位人員參與編制工作。 建筑項目設計標書的主要內(nèi)容: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建筑方案主要設計圖紙;
(三)工業(yè)項目的工藝路線、設備選型、物料、熱量平衡、主要建(構)筑物的總圖布置等;
(四)主要施工技術要求;
(五)工程投資估算、主要材料用量和經(jīng)濟分析;
(六)設計質(zhì)量承諾、設計周期、設計進度;
(七)設計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
(八)該項目的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及資歷。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報送投標文件的數(shù)量一般不少于五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經(jīng)密封的;
(二)無加蓋單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專用章的;
(三)無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簽章的;
(四)無投標人公章的;
(五)注冊建筑師或注冊工程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四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七條 建筑項目設計開標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設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應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開標。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工程設計評標專家?guī)臁?/span>
第二十九條 建筑項目設計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設計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招標人邀請所有投標的設計單位及相關部門參加。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主持。
建筑項目設計開標、評標、定標活動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jiān)察部門。公證部門以及招投標管理機構等有關人員的監(jiān)督下公開進行。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的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shù)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guī)劃、消防、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jīng)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yōu)設計方案。 評標、定標的原則:
(一)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
(二)符合國家和省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定要求;
(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四)工藝技術先進、總體布局合理、建筑造型美觀、標準切合實際;
(五)社會效益、經(jīng)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好,有科學分析性;
(六)設計周期合理,單位社會信譽高;
(七)符合國家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l—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yè)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nèi),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 15日內(nèi),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經(jīng)審核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上蓋章。
第三十六條 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jīng)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jīng)濟補償。補償金額應根據(jù)編制投標文件工作量的大小和難易程度合理確定,其數(shù)額應不低于該建筑項目設計費的10%。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一般應遵循誰中標,誰設計的原則,將設計任務委托給中標人進行設計。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與中標人簽訂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一般應付給中標人該項目設計費30%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中標單位使用未中標單位方案的成果時,須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問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訂后15日內(nèi)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qū)⑵溥M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按規(guī)定應實行設計招標而未招標的建筑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合同不予審查和備案,不發(fā)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規(guī)定應進行設計招標而未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如擅自承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設計單位的資質(zhì)年檢不予通過,取消該設計單位參加其它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資格。屢教不改、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或吊銷該單位設計資質(zhì)。
第四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內(nèi)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于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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